医学条件

患者诊断为肝细胞癌,经项目医务志愿者评估确认患者符合泰圣奇肝细胞癌适应症。

其他条件

  1. 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的患者。
  2. 患者需按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泰圣奇慈善援助项目首次申请表。
  3. 低保患者需享受低保待遇至少一年,并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发证机关盖章)及至少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记录复印件(政府部门盖章)。

终止条件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援助自动停止
  1. 项目医务志愿者判定患者使用泰圣奇疗效消失或出现不可接受毒性。
  2. 因妊娠、严重毒副反应、发生新生肿瘤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泰圣奇治疗的患者。
  3. 患者或法律监护人/亲属要求停止继续使用泰圣奇治疗。
  4. 不能按照项目要求到医务志愿者处进行定期随访的患者。
  5. 不能按照项目规定时间提供医学资料的患者。
  6. 患者提供任何虚假不实的医学或经济证明。
  7. 拒绝接受项目核查的患者。
  8. 患者将援助药品出售或转赠其他人。
  9. 患者死亡。
  10. 因不可抗力或因特殊原因必须停止援助项目。

医学条件

患者诊断为早期非小细胞肺癌,经项目医务志愿者评估确认患者符合泰圣奇早期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泰圣奇早期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单药用于检测评估为≥1%肿瘤细胞(TC)PD-L1染色阳性、经手术切除、以铂类为基础化疗之后的II-IIIA*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辅助治疗)。
*依据国际抗癌联盟/美国癌症联合会分期系统第7版。

其他条件

  1. 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的患者。
  2. 患者需按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泰圣奇慈善援助项目申请表。
  3. 低保患者需享受低保待遇至少一年,并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发证机关盖章)及至少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记录复印件(政府部门盖章)。

终止条件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援助自动停止
  1. 患者使用泰圣奇已经疾病复发/进展。
  2. 累计接受泰圣奇治疗16次的患者。
  3. 因妊娠、严重毒副反应、发生新生肿瘤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泰圣奇治疗的患者。
  4. 患者或法律监护人/亲属要求停止继续使用泰圣奇治疗。
  5. 不能按照项目要求到医务志愿者处进行定期随访的患者。
  6. 不能按照项目规定时间提供医学资料的患者。
  7. 患者提供任何虚假不实的医学或经济证明。
  8. 拒绝接受项目核查的患者。
  9. 患者将援助药品出售或转赠其他人。
  10. 患者死亡。
  11. 因不可抗力或因特殊原因必须停止援助项目。

医学条件

患者诊断为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经项目医务志愿者评估确认患者符合泰圣奇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
泰圣奇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
  • 用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方法评估为≥50%肿瘤细胞PD-L1染色阳性(TC≥50%)或肿瘤浸润PD-L1阳性免疫细胞(IC)覆盖≥10%的 肿瘤面积(IC≥10%)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一线单药治疗。
  • 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其他条件

  1. 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的患者。
  2. 患者需按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泰圣奇慈善援助项目首次申请表。
  3. 低保患者需享受低保待遇至少一年,并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发证机关盖章)及至少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记录复印件(政府部门盖章)。

终止条件

  1. 项目医务志愿者判定患者使用泰圣奇疗效消失或出现不可接受毒性。
  2. 因妊娠、严重毒副反应、发生新生肿瘤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泰圣奇治疗的患者。
  3. 患者或法律监护人/亲属要求停止继续使用泰圣奇治疗。
  4. 不能按照项目要求到医务志愿者处进行定期随访的患者。
  5. 不能按照项目规定时间提供医学资料的患者。
  6. 患者提供任何虚假不实的医学或经济证明。
  7. 拒绝接受项目核查的患者。
  8. 患者将援助药品出售或转赠其他人。
  9. 患者死亡。
  10. 因不可抗力或因特殊原因必须停止援助项目。

医学条件

患者诊断为广泛期小细胞肺癌,经项目医务志愿者评估确认患者符合泰圣奇广泛期小细胞肺癌适应症。

其他条件

  1. 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的大陆患者。
  2. 患者需按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泰圣奇慈善援助项目首次申请表。
  3. 低保患者需享受低保待遇至少一年,并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发证机关盖章)及至少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记录复印件(政府部门盖章)。

终止条件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援助自动停止
  1. 项目医务志愿者判定患者使用泰圣奇疗效消失或出现不可接受毒性。
  2. 因妊娠、严重毒副反应、发生新生肿瘤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泰圣奇治疗的患者。
  3. 患者或法律监护人/亲属要求停止继续使用泰圣奇治疗。
  4. 不能按照项目要求到医务志愿者处进行定期随访的患者。
  5. 不能按照项目规定时间提供医学资料的患者。
  6. 患者提供任何虚假不实的医学或经济证明。
  7. 拒绝接受项目核查的患者。
  8. 患者将援助药品出售或转赠其他人。
  9. 患者死亡。
  10. 因不可抗力或因特殊原因必须停止援助项目。